1. Q: 請問認定工傷事故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Q: 請問不支付員工的工資是否構成犯罪?
A: 根據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 Q: 請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帳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4. Q: 請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5. Q: 請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