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上區別是什麼?
A:(1)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2)合作企業的董事長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2、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董事的任期不同上區別是什麼?
A: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合作企業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3年。
3、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上區別是什麼?
A:(1)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營企業的終止、解散:③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④合營企業的合併、分立。
(2)合作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業的解散;③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④合作企業的合併、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⑤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4、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投資回報上區別是什麼?
A:(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後才能回收投資。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5、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投資回報上區別是什麼?
A:(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中外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和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將淨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比例和方式進行分配,可以採取淨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者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