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是否包括股東會和監事會?
A:不包括。
2、 Q: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A:是的,董事會根據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3、 Q:中外合營企業與中外合企業中的董事會人數最少是幾人?
A:不少於3人。
4、 Q: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任期是幾年?
A:4年。
5、Q:中外合作企業的董事任期是不超過幾年?
A:3年。
6、Q:哪些行業中外合營企業必須規定合營期限?
A:(1)服務性行業;(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限制類投資項目。
7、Q: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幾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合營企業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A:6個月內。
8、Q:合營企業合法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A:(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又無發展前途。
9、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組織形式上區別是什麼?
A:(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取決於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係是一種合夥關係。
10、Q:中外合營與合作企業在組織機構上區別是什麼?
A:組織機構上的區別為: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