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遣送外國人出境有哪個機構負責實施?
A: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2、Q: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A: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Q:外國人在哪些情形下,其所持簽證可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A: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1. 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2. 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未被收繳或者註銷的;
3. 原居留事由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4. 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簽發簽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4、Q:簽發機關對簽證依法宣佈作廢的形式有哪些?
A:簽發機關對簽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佈作廢的,可以當場宣佈作廢或者公告宣佈作廢。
5、Q:外國人所持簽證在哪些情形下,可由公安機關註銷?
A: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或者收繳:
1. 被簽發機關宣佈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2. 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3. 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