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2、Q:用人單位與聘雇台、港、澳人員終止勞動合同,未為其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聘雇台、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登出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3、Q:用人單位偽造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A: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一年內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員。
4、Q: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去國稅局還是地稅局辦理?
A: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除下列變更項目外,可自願選擇向國稅局或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 註冊資金
2. 幣種;
3. 股東及投資比例;
4. 改變主管稅務機關
5. 變更國家標準行業;
6. 變更登記註冊類型。
5、Q: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先辦理國稅註銷,還是地稅註銷?
A: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的,應按照下列順序辦理登出登記:
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由國稅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由地稅機關管理的;或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由國稅機關管理且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先行到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持國稅機關開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向地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全部貨物與勞務稅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管理的: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持地稅機關開具的《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和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管理,其他稅(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持地稅機關開具的《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到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