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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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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管理層的設置問題

 1.        Q: 請問什麼樣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        Q: 請問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應當履行什麼義務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到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        Q: 請問什麼情況下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要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A: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取決於下列三項條件:1.是在執行公司職務時產生的責任,如果不是由於執行公司職務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則屬於其他的民事責任;2.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這種責任是由於行為人造成的,並且是要由其承擔的,它與經營中的風險產生的責任要加以區別,正常的經營風險一般不作為個人責任追究;3.是要有後果,就是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才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4.        Q: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有哪些法定職權?


A: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        Q: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如何設立?


A: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是公司必須設立的機構。但是由於公司的規模大小不一,也可以選擇設立監事會或者只設一名監事,具體為:(1)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2)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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