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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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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法的問題

1.   Q: 請問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A: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   Q: 請問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Q: 請問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A: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   Q: 請問我國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A: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日,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   Q: 請問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可以安排調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嗎?
       A: 不可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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