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試用期工資有何規定?
A: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 Q: 請問員工應休未休年假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A: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 Q: 請問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扣減賠償費用和經濟補償有什麼限制?
A: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 Q: 請問在深圳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應如何支付?
A: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5. Q: 請問在深圳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欠薪墊付申請?
A: 《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員工可以向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欠薪墊付申請: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隱匿或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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