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而從事相關的經營行為,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就該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涉及的相關許可審批部門還能給予行政處罰嗎?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 Q: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3、 Q: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扣押的期限有規定嗎?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4、 Q: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扣押的期限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如何處理?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5、 Q: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扣押後,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A: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如果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6、Q:對於無照經營行為,法律規定的處罰有哪些?
A: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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