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應享受什麼待遇?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2、 Q:工傷職工在哪種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 拒絕治療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 Q:用人單位轉讓的,應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4、Q: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應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A: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5、Q: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應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A: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6、Q: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應如何辦理工傷保險?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