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可以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A: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2、Q: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應怎麼辦?
A: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Q:工傷職工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怎麼辦?
A: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4、Q:職工在那種情況下,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A: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Q:職工治療工傷應在什麼哪裡就醫有規定嗎?
A: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6、Q:治療工傷所需的哪些費用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Q: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單位應給予哪些補助嗎?
A: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