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是否應作為清算財產?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納的出資,以及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 Q: 請問公司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需符合什麼條件?
A: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 Q: 請問公司股東能否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A: 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Q: 請問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後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A: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5. Q: 請問公司成立清算組後故意拖延清算的,公司股東是否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A: 可以。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後雖然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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