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誰負擔?
A: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 Q: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多長時間可收到工傷認定的決定?
A: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 Q:職工在哪種情況下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A: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 Q: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幾級?
A: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5、 Q:生活自理障礙分為幾個等級?
A: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 Q:勞動能力鑒定可由誰提出申請?
A: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7、 Q:勞動能力鑒定是指什麼?
A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