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如何發放?
A: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
2、 Q:被保險人採用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Q: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是指什麼?
A: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城鎮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4、 Q: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應如何計算?
A: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按照實際繳費年度計算。
5、 Q:哪些企業需為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A:工傷保險條例第一章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6、 Q:職工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工傷?
A: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7、 Q:職業病工傷認定需在什麼時間申請?
A: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8、 Q: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應怎麼辦?
A: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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