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繳費單位偽造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 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 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 Q: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怎麼辦?
A: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 Q: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如何處置?
A: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4、 Q: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章第十二條 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帳戶。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5、 Q:企業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A: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章第十三條 企業以全部城鎮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