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什麼時間確認收入?
A: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Q: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是否可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
A:不可以。
3、Q:如何確定利息收入的時間點?
A: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Q:如何確定捐贈收入的時間?
A: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Q: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還是收到貨款或索取貨款憑證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A: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Q:企業所得稅中的“企業資產溢餘收入”是指那些收入?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的規定,企業資產溢餘收入應當包含:固定資產盤盈收入和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
7、Q:關於租金收入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還是按照實際收到租金的時確認收入呢?
A: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
8、Q:不徵稅收入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A: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收費、政府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但不應包括企業出口退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