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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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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融資上市及基金的問題

1、Q: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企業,如果一直沒有完成股權變更手續, 批准證書會失效嗎?
    A: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加注的批准證書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自動失效。
 
2、Q: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可採取什麼方式調回境內?
    A: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四章第四十八條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按照報送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的調回計畫,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調回境內使用。融資收入可採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
1.       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
2.       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
3.       並購境內企業。
 
3、Q:哪些情形下,基金合同可終止?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       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Q: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財產如何處置?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 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Q:清算組由哪些人構成?
    A: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仲介服務機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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