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境內企業是什麼意思?
A: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境內企業,指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2、Q: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有什麼限制規定嗎?
A: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3、Q: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嗎?
A: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二章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4、Q:境內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嗎?
A: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註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
5、Q: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企業,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由誰承擔?
A: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二章第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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