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善意取得的大頭小尾的企業已列入成本的發票應如何處理?
A:如納稅人有真實的交易,發票屬於開票方自發在稅務機關購買,且其他相關協議或報價單與收到發票金額一致,此時取得發票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 Q:企業取得快遞公司發票,但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名稱,財務人員以手寫形式填寫,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A: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已經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等可以稅前扣除,但此扣除前提是要取得合法的有效憑據,題述中未開具付款人的發票不屬於合法有效憑據,即使手工補填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Q:企業因延期付款支付的賠償金無法取得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該賠償金支出是企業合同行為而發生的, 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可憑藉法院判決或仲裁協議及合同規定賠償辦法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Q: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取得增值稅專票,依據稅法規定進項不得抵扣,該專票是否需要認證?
A:為避免形成滯留票,需要認證,可以在申報時填列進項稅額轉出。
5、Q:銷售貨物時取得手續費、逾期付款的利息等需要開票麼?
A:題述的銷貨時取得的手續費、逾期付款利息等屬於價外費用,需要開票,開票時可以和貨物合同開具一張發票在不同欄次注明或單獨開具發票。
6、Q:公司自購原材料委託甲企業加工,因加工不當,造成大部分產品不合格,甲企業依據法院判決賠償我司損失,是否需要開票?
A:不需要開票,此部分收款不屬於價外費用的範圍。甲公司可憑藉法院的判決及賠償協議於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Q: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項目開具為“材料一批”未附清單,能否抵扣?
A: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 一般納稅人購貨取得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必須同時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已加蓋銷貨方的發票專用章的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清單,且一張清單只能對應一張專票,否則有權拒收。如未取得,有可能在稅務稽查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
8、Q:外貿企業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普票或小規模開具的普票,能否申報出口退稅?
A:不可以。只有取得專票才可申請退稅,如僅僅取得普票可申請出口免稅。
9、Q: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度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嗎?
A:上年度不符合,本年度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於等於30萬的可以享受相應的政策。
10、Q: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指標怎麼確定?
A: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