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間比例規定是什麼?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3.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4.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2、Q: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有什麼特殊要求?
A: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務院決定,第二類、第三類器械生產、經營首先應取得由市藥監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此外生產企業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此後,再到商務部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3、Q: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多長時間?
A: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4、Q:外資企業經營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相關條款,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5、Q: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需要延長的,企業應當在什麼時候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需要延長的,企業應當在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一百八十日之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超過企業經營期限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