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須是公司董事?
A: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因此,除了董事長和執行董事外,法定代表人還可以由(總)經理擔任。
2. Q: 請問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也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3. Q: 如果公司涉嫌從事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A: 通常情況下,公司從事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刑法》所規定的罪名,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則法定代表人通常會被認定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從而被判定對公司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4. Q: 請問法定代表人在什麼情況下要承擔行政責任?
A: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 Q: 請問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A: 可以。由於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依照《公司法》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