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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金管理人違法應承擔的法律問題

1、Q: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或者基金託管業務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或者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Q: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或者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Q:基金管理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Q: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財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應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Q:基金管理人從事內幕交易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這種情況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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