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哪些權利?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資料;
7.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Q:哪些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1. 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5.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6.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3、 Q: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誰召集?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4、 Q: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就是否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分歧,應如何處理?
A: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 Q: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需提前公告嗎,應公告什麼事項?
A:第七十三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