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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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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問題

1.   Q: 請問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必須公示后才有效?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2.   Q: 請問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公司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Q: 請問勞動合同無效后,公司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嗎?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4.   Q: 請問公司名稱變更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   Q: 請問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首先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首先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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