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原勞動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 Q: 請問離職員工再次入職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Q: 請問解除勞動合同所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A: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第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4. Q: 請問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是否可以分期支付?
A: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5. Q: 請問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