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不購買社會保險?
A: 不能。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即使雙方有關於不需購買社保的約定也不能排除該法定義務,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 Q: 請問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Q: 請問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A: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 Q: 請問分公司是否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A: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5. Q: 請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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