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國家對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有限制性規定嗎?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2、 Q:基金託管人由什麼人擔任?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3、 Q: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1. 淨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 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 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 Q: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5、 Q:哪些情況下,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2. 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