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章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 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 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 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4.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Q:國家對基金管理人的經理有規定的任職條件嗎?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章第十六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任職相關的工作經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