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採取什麼方式?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2、Q:基金財產應當用於哪些投資?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條 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1. 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Q: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符合什麼條件?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六十六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1. 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2. 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4. 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4、Q:國家對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帳戶有限制嗎?
A:《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五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一般不允許開立外幣現鈔帳戶。個人及來華人員一般不允許開立用於結算的外匯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