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什麼職責?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3. 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7.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2、 Q:基金份額的發售由誰辦理?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3、 Q:基金募集期限自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A: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4、Q: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如何處置?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條: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5、Q:基金管理人必須按時支付贖回款項嗎?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