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是指什麼?
A: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經核准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 Q: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A: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3、 Q:什麼時間可發售基金份額?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條規定: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4、 Q:基金財產是什麼?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章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5、 Q: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可以互相轉讓或抵消嗎?
A: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6、 Q: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什麼職責?
A:《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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