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來華人員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會受到哪種處罰?
A:《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有下列違反 外匯帳戶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 0萬元以下的罰款:
1. 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
2. 出借、串用、轉讓外匯帳戶;
3. 擅自改變外匯帳戶使用範圍;
4. 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外匯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外匯帳戶;
5. 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
2、 Q: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活動,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Q:代表機構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4、 Q: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取得代表機構登記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取得代表機構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對代表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撤銷 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5、 Q:私自轉讓登記證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代表證的,由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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