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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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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改組的程序及其他問題

1、Q:哪種改組轉讓需簽訂轉讓協議?
    A:不論採取何種轉讓方式,改組方與外國投資者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簽訂轉讓協定。轉讓協定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轉讓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轉讓比例、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條件、產權交割事項以及企業重整等條款。
 
2、Q: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辦理程式是怎樣的?
    A: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一)改組方(兩個以上的改組方應當確定一個改組方)應當向同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改組申請。(二)改組方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轉讓協定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325號)的有關規定報批。(三)改組方或被改組企業應當憑改組申請和轉讓協議的批准檔依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四)改組後的企業或投資者應當持本條(一)、(三)項的批准檔按照登記管理法規規定向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權的原登記機關或住所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權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五)改組方應當憑改組申請和轉讓協定的批准檔、外資外匯登記證明及有關文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產權交割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並委託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驗資報告。(六)改組方轉讓國有產權、債權或出售資產的外匯資金收入,應當憑改組申請和轉讓協定的批准檔及有關文件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結匯。(七)限額以下由地方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及國家重點企業、國家批准的債轉股企業和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產業的企業的改組申請、轉讓協議及其批准檔,應當分別報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3、Q: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時,外國投資者可用哪種形式出資?
    A: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境外匯入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淨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
 
4、Q:以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有出資期限限制嗎?
    A: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以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餘款項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一年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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