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包括哪些?
A: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包括下列情形:
1. 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人將全部或部分產權轉讓給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2. 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權持有人將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3. 國有企業的境內債權人將持有的債權轉給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4. 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將企業的全部或主要資產出售給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以所購買的資產獨自或與出售資產的企業等共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5. 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通過增資擴股吸收外國投資者投資,將該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2、Q:國有產權持有人是指什麼?
A:國有產權持有人是指國家授權的部門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
3、Q:改組方指什麼?
A:國有產權持有人、轉讓債權的國有企業債權人、出售資產的企業統稱為改組方。
4、Q:改組方應當選擇具備什麼條件的外國投資者?
A: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五條 改組方應當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外國投資者:
1. 具有被改組企業所需的經營資質和技術水準;
2.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管理能力;
3. 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經濟實力。
5、Q:轉讓國有企業產權之前需知會什麼人?
A: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七條 轉讓國有企業產權或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的,改組方應當事先徵求被改組企業職 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轉讓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應當經過被改組企業股東會同意。轉讓國有企業債權的,應當經過被改組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同意。企業出售全部或 主要資產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或股東會的同意,並通知債權人。
6、Q:企業改組前需做好哪些前期工作? A:企業改組前,國有產權持有人應當組織被改組企業進行資產清查、產權界定、債 權債務清理,聘請具備資格的仲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 1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按照規定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