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企業在銷售貨物運輸過程中毀損,收到運輸公司的賠償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A:不需繳納增值稅,收到運輸公司的賠償不屬於價外費用。
納稅人應稅銷售額包括銷售貨物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Q:企業保修期內為客戶免費更換配件,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或者視同銷售?
A:不需要進項轉出也不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為客戶免費更換配件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於增值稅條例第10條規定的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
免費更換配件行為屬於銷售貨物合同的一部分,其銷項稅在銷售貨物時已經確認,不需視同銷售。
3、Q:企業既生產應稅品又生產免稅品或兼營非應稅勞務,其消耗的原材料無法區分且共用固定資產,請問原材料及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如何轉出?
A: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或者非增值稅專案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可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當月免稅或非增值稅銷售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
專門用於增值稅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不得抵扣 ,此處可以抵扣。
4、Q:銷貨方因客戶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A:需要,應視為價外費用併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5、Q: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按照相關規定已抵扣已折舊後條件改變不允許抵扣,如何確認進項轉出稅額?
A: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稅率
公式中固定資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淨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