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外資公司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股東是否可以申請撤銷該股權轉讓合同?
A: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可以以其未同意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股權轉讓合同。
2. Q: 請問外資公司的股東以侵犯優先購買權為由提起撤銷股權轉讓合同之訴是否有時效限制?
A: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以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撤銷股權轉讓合同之訴,必須在該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有權提起該等訴訟的適格主體僅限於股權轉讓方以外的其他股東。
3. Q: 請問外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何時生效?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未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的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
4. Q: 請問如果外資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及外資公司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有何救濟途徑?
A: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須經有關審批部門批准後方生效。若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及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則受讓方可選擇以下權利救濟途徑:
1) 若受讓方希望中止交易,該受讓方可訴請法院解除合同並請求轉讓方退回受讓方已支付的價款,並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
2) 若受讓方希望繼續交易,該受讓方可訴請法院判決轉讓方及該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提交審批申請,或訴請法院判決由該受讓方自行提交相關申請。
5. Q: 請問股權轉讓合同未獲有關審批部門批准,但受讓方已實際參與外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取得收益,應如何處理?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若受讓方已實際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並獲取收益,轉讓方在該股權轉讓合同未獲有關審批機關批准的情形下,有權請求受讓方退出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並將受讓方因實際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返還給轉讓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