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在自貿區設立外資企業是否還需要申請設立批文和批准證書?
A: 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備案管理。外國投資者在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后,可在線填報和提交《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收到備案完成通知後,再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
2. Q: 請問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是否可以對代持股權申請強制執行?
A: 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依法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隱名股東不能以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主張的正當權利。因此,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3. Q: 請問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A: 勞動者發生以下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紀;
(3)造成重大損害;
(4)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6)被追究刑事責任。
4. Q: 請問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A: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已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5. Q: 請問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A: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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