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併,合併後的存續企業和被吸收企業應辦理外匯的哪種形式的登記?
A: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併後,存續企業應辦理增資登記,被吸收企業辦理註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應辦理新設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分立後,存續企業應辦理減資登記,分立新設的企業應辦理新設登記。
2、 Q:外國投資者(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企業)股權對境內企業(被投資企業)出資的,應按照什麼順序辦理出資確認手續?
A:外國投資者(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企業)股權對境內企業(被投資企業)出資的,應按照如下順序辦理:首先,股權所在地外匯局在查驗股權企業出資到位後,為股權企業辦理變更登記;然後,被投資企業方可根據自身股權結果變化情況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增資或轉股變更登記及股權出資確認手續。
3、 Q:外商投資企業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售匯投資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該內資企業應分別辦理外匯相關登記嗎?
A:外商投資企業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收回投資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的,應在領取變更後的營業執照之後到註冊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變更手續,外匯局應於辦理相應登記變更的同時辦理登記註銷,無需另行提交登記註銷審核材料。
4、 Q:境內機構接收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再投資外匯資金或接收其他境內主體再投資外匯資金的,應在銀行開立什麼帳戶?
A:應到銀行開立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
5、 Q:外商投資企業還沒有出資,如果想要將利潤分配所得匯出境外,可以嗎?
A: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後,外國投資者方可將相應從外商投資企業中獲得的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利潤分配等所得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