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負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Q:公司在清算期間繼續開展經營活動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3、 Q:清算組成員侵佔公司財產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有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 Q:公司未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章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 Q: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章第七十八條規定: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