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向員工提供辭退福利的,何時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A: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
(一) 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係計畫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二) 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2、 Q:辭退福利在年度報告結束後12個月前後支付,會計處理有何不同?
A: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後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後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3、 Q:長期殘疾福利應當在何時確定?
A:長期殘疾福利水準取決於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長期殘疾福利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4、 Q:需要披露的與短期職工薪酬有關的資訊包括哪些?
A:需要披露的與短期職工薪酬有關的資訊包括:
1. 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2. 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3. 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4. 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5. 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畫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6. 其他短期薪酬。
5、 Q:在設定受益計畫下,何時確認當期損益?
A:在設定受益計畫下,企業應當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將過去服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1. 修改設定受益計畫時。
2. 企業確認相關重組費用或辭退福利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