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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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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註冊的問題

1.  Q: “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可以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嗎?
     A: 在一定範圍內可以。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型大小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2.  Q: 企業分支機搆經營範圍有哪些規定?
     A: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搆,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分支機搆經營所屬企業經營範圍中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3.  Q: 台、港、澳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有什麼特殊規定?
     A: 台、港、澳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香港、澳門的投資資格證明並由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確認。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資格證明由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並辦理《臺灣公證書正副本相符核驗證明》。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內地公安機關頒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臺胞證)作為自然人投資資格證明的無需公證,但需提供原件。
 
4.  Q: 外國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係,其主體資格證明如何辦理認證?
     A: 外國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係或已終止外交關係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後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5.  Q: BVI公司的註冊檔如何辦理認證?
      A: 境外國家的海外屬地頒發的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應經該屬地公證機構公證後交由該國外交機構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檔還需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因此,BVI公司的註冊檔應先在BVI進行公證,然後交由英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再通過中國駐英國使領館辦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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