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非居民企業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股權是否需要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2. Q: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後,交易相關方在報告資訊和提供資料方面有何義務?
A: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並未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設定強制性的報告義務,交易相關方可以自行判斷並選擇是否報告並提交資料。但是根據《公告》第八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如果該交易需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是否提交資料的法律後果是有區別的,旨在鼓勵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主動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3. Q: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A: 公告適用於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規避中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適用於被轉讓的境外企業在華擁有特定應稅財產(在華設立機構場所、在華擁有不動產或不動產公司、在華擁有權益性投資資產)的情況,不適用於股權轉讓所得與股權轉讓方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情況。
4. Q: 中國政府對小微企業有何新的扶持舉措?
A: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業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此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5. Q: 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免稅額是多少?
A: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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