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代表處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2. Q:代表處的駐在期限為多久?
3. Q:代表處的營業場所需要在涉外辦公場所嗎?
4. Q:如果代表處從事了經營性活動,會有什麼處罰?
5. Q: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職條件是什麼?
A:根據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發佈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處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1)因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判處刑罰的; (2)因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公共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活動,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滿5年的;(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詳情請參看: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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