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境外企業是否可以直接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搆?
A: 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可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搆的境外企業限於銀行業、保險業、承包經營企業、石油勘探開發企業等。一般的生產、貿易及服務性企業不可直接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搆。
2. Q: 法定代表人通過公司內部任免發生變更,但未進行變更登記的,其變更的法律效力對公司內外有何區別?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已辦理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准。而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准,並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力。
3. Q: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當事人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權受讓方的股東地位是否實際取得?
A: 股權轉讓工商登記僅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並非股權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協議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未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只能認為其因對外不具備公示效力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 Q: 用作出資的股權是否有限制?
A: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股權公司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已被設立質權;已被依法凍結;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5. Q: 什麼是債權轉股權?
A: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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