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合同書上只有一方蓋章如何處理?
A: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書上蓋章,對方當事人未蓋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已蓋章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信賴此合同能夠履行並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準備,從而使自己在經濟上遭受了損失,那麼,已蓋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 Q: 如何計算合同違約金?
A: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 Q: 能否同時主張違約金與賠償金?
A: 當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經濟損失時,沒有違約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而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足以彌補實際經濟損失時,沒有違約的一方不能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
4. Q: 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A: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5. Q: 如何確定損失賠償金額?
A: 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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