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什麼情況下外資公司需要解散?
A:公司解散必須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和原因。只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時,公司才能解散。公司法規定的解散事由、原因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因違法被關閉撤銷,法院裁定解散等。
2. Q:公司股東之間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和矛盾,導致公司運營出現嚴重障礙,陷入僵局時,股東可否解散公司?
A: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 Q: 外資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可以通過什麼辦法而存續?
A: 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 Q: 清算期間公司是否還有主體資格?
A: 公司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即公司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公司在清算完結,辦理註銷登記後,其主體資格終止。
5. Q: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外資公司是否需要辦理登出登記?
A: 根據公司法及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外資公司應當依照登出程式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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