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約定是否有效?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經濟補償條款並非競業限制的生效要件,未約定經濟補償金並不必然影響競業限制約定的效力。
2. Q: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補償金標準,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依約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該如何支付補償金?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在勞動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補償金標準的情形下,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且月平均工資30%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3. Q: 競業限制協定生效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競業限制的解除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累計超過三個月,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2)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也可以主動解除競業限制,但要另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 Q: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影響競業限制的效力?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上述規定將競業限制條款的有效性與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切割,即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會影響競業限制的效力。
5. Q: 雇主是否可以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已包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A: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係結束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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