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什麼是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A: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由外國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以採用合夥制等組織形式。目前,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上海、北京、天津、重慶等地設立。
2. Q: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包括哪些?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以從事如下業務:
(一) 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以全部自由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 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
(三) 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3. Q: 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設立外商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有什麼條件?
A: 根據《關於深圳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以及《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操作規程》規定,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於等值1500萬美元,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除普通合夥人外,其他每個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應不低於等值100萬美元。此外,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人,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在其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持有香港證監會(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為世界知名股權投資機構(權威機構評選發佈的資產管理規模世界排名前 100 名)。
4. Q: 深圳監管機構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的日常經營有哪些管理上的要求?
A: 深圳市金融辦對試點企業實行備案管理。試點企業應當在每半年向市金融辦報告上半年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
(二)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投資;
(三) 修改合同、章程或合夥協議等重要法律檔;
(四) 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
(五) 所委託管理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變更;
(六) 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認繳出資);
(七) 分立和合併;
(八) 解散、清算或破產;
(九) 市金融辦要求的其他事項。
5. Q: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外匯資本金結匯方面有何特別規定?
A: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後劃入被投資企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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