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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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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的常見問題

1.  Q: 降薪、減福利,怎麼減才是合法的?
     A: 用人單位單方降薪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單方降薪實際上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見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勞動者同意才行,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降低勞動報酬,可視為克扣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  Q: 什麼情況下公司要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  Q: 公司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4.  Q: 公司應如何支付在職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的工資報酬?
      A: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5.  Q: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否有效?
     A: 我國公司法並未把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或生效條件。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和效力應當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定生效後,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只是股權轉讓的公示行為,是對該事實的確認,而不是股權變更生效的要件。當然,為避免糾紛,公司還是應該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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