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清算註銷的,股東會有什麼責任?
A: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該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現後,即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Q: 以郵寄、快件等形式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是否可以辦理外匯核銷和貨款收付?
A:目前,國內大部分的電子商務出口尚未列入海關貨物貿易監管與統計,海關系統的報關主體為郵政或快遞公司,外匯管理部門無法確認貿易和貨物流的真實性,導致出口企業無法進行外匯核銷和貨款收付。2013年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出臺後,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新政策,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帳戶,憑海關報關資訊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
3. Q: 以郵寄、快件等形式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是否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A: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訊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